苏州园区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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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及原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正常缴费期限或转入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及原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正常缴费期限或转入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
(七)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购房,仅使用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贷款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支付房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条件由住房基金中心拟订,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发布于 2018-03-24 感谢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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